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1月2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16,958.22万元,其中本金为 10,417.56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依据借款合同计算,但有法院判决则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内容为准,涉及破产的,以管理人认定的金额为准)。 截至基准日2023年1月20日前,该2户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主债务人名称 | 主债务人 所在地 | 债权本金余额 | 债权利息 | 担保情况 |
1 | 象山华东金属有限公司 | 金华 | 25,000,000.00 | 17,359,733.39 | 抵押物一: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的商业用地,土地面积8939.99平方米 |
2 | 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 金华 | 79,175,596.91 | 48,046,883.35 | 抵押物: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象山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24981.59平方米 |
合计 | 104,175,596.91 | 65,406,616.74 |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 :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转让以最终竞价公告内容为准。
联系人:陆云 联系电话:057187065596
联系人:蒋莹 联系电话:057187067795
通讯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5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张瑛
联系电话:05718738373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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