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延边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延铝南街西侧) | 法定代表人 | 陈卫宇 |
成立日期 | 2007-04-12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22400660114695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高低压电控设备、变压器、箱式变电站、输电线路结构件及各类箱柜制造、安装、维修;水泥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1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88.27 | 5.54 | 0.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90.19 | 3438.56 | 1051.63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
2023年05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71.48 | 26.59 | 26.5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64.16 | 3185.95 | 1078.2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608A100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天成 | 成立日期 | 2004-12-28 | |
注册资本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22400126322312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吉林省喆森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11-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吉林省喆森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发展[2022]4期)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延边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1,7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须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其他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担保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49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挂牌公告中分期付款支付要求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7)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2)同意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并提供相关担保。(3)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如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未按照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提供担保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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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9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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