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0269%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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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9 |
所在地区 | 长沙市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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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5270.9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689548761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通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35.3582 |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 17.5942 | |||
招赢(湖北)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999 | |||
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8 | |||
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269 | |||
湖南兴湘节能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 |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4 | |||
诸暨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 | |||
长沙旭辉合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952 | |||
湖南省制造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 | |||
其余1位股东 | 2.0208 | |||
其余1位股东 | 2.0208 | |||
其余1位股东 | 2.020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0952.8 | 3444.48 | 4213.2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9674.72 | 247837.31 | 11837.41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3822.37 | 4837.57 | 4837.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87208.98 | 382730.21 | 104478.78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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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675589220M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269%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26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1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关于下达2023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5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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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与标的企业签署保密协议后,开展尽调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交易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6.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任意一天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若为不同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日期需为同一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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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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