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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c座c-1701(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 2025-02-05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2月24日10时至2025年2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 http://sf.taobao.com/0755/02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详情:

名称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C座C-1701

权利人

曾秋发

权属证号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37658号

案号

(2023)粤0303执恢1196号

承办人

吴法官

法官助理

陈助理

坐落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建筑面积

85.36㎡

用途

住宅

性质

商品房

租赁情况

在法院张贴《搬迁通知书》后,无人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具体情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并承担风险。

税费负担

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详见本公告第十条)买受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相关(各区分局)办理垫付税费业务。

起拍价

人民币1967568.49元

保证金

人民币300000元

增加幅度

人民币5000元及其倍数

备注

该房产使用人承诺,拍卖成交后15天内搬离,如需看样请联系方小姐13714655946。

二、竞买前情况须知:

1、本标的物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买开始前5个工作日之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身份参与竞买。法院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认定不视为对相关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2、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本院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特别说明: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购房资格证明》的业务可在线上办理:竞得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出具购房资格证明服务事项,进入申办页面后,竞得人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页面提示要求上传《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居民户口本、社保或个税缴纳明细等申请材料。竞得人也可预约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2)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竞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购房资格证明》或《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

竞得人可在申办页面查看和下载电子版《购房资格证明》。竞得人如需要盖实体章的纸质证明,可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仅限于本次住宅类法拍房的过户之用途。

(3)竞得人应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提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审查后可依法作出过户执行裁定书。

(4)竞得人无购房资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法院将撤销拍卖并重新拍卖,该竞得人不得参与该标的物的后续竞拍。

(5)因无购买资格撤销拍卖的,原则上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如存在悔拍、恶意竞拍等情形的,依法将受到没收竞买保证金、罚款等处理。

(6)其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拍卖成交后情况须知:

1、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余款(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一次性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开户账号:30205252940945),缴款时须注明网络拍卖字样、拍卖标的名称或执行案号信息,并在全部余款付清后通过电话(0755-22741171)及时通知本院。本院在确认收到款项后会通知买受人到本院执行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如买受人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在拍卖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申请本院出具《拍卖余款缴纳通知书》。本院将在受理后出具文书,并通知买受人来本院执行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领取。

3、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4、竞得人在竞买成功,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申请出具《拍卖余款缴纳通知书》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法院确认拍卖余款足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经审查后可依法作出过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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