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投标截止时间,无投标单位递交标书,本次招标流标。
建工三建第一建筑公司量子精密测量实验设施项目实验设施主体施工总承包黄砂、石子材料标段1采购公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询价函
根据《安徽建工集团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对量子精密测量实验设施项目实验设施主体施工总承包-黄砂、石子进行公开询价采购,请各投标单位按要求进行报价。同等条件下选择合理低价中标 。本报价表经报价单位盖章后生效。
一、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量子精密测量实验设施项目实验设施主体施工总承包-黄砂、石子
招标编号:ACEG-2025061033001
项目地址: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石莲路交口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高新园区)东南地块。建设规模:规划用地面积58474.51㎡,总建筑面积45140.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37889.00㎡,地下建筑面积 7251.00㎡。建筑类别: 建筑类别为II类民用建筑;防水等级一级;耐火等级一级;使用年限50年。
二、报价单位资格:
1、投标单位要求:营业执照,基本户信息。
2、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本询价采购文件中所有要求。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前,投标人若有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有被执行人案件信息的;(2)在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询价文件获取及要求
1、凡有意参与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安徽建工电子化招采平台,找到对应项目,下载询价租赁文件,并在网上进行报名、报价,询价表盖章后扫描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投标人对清晰度负责, 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废标处理。
2、计划工期:砂石送货为整个项目基础工期、暂定工期180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现场施工整体上满足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大合同工期要求,严格无条件执行项目制定的月进度(周进度),并满足甲方与业主(监理)确定的进度要求。
3、招标文件费用 100 元/份(不退);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无需办理CA锁)。
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招标项目为多标段,投标人同时投标两个及以上标段时,投标保证金不需重复缴纳。投标人以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银行转账凭证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其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模块,对应具体投标项目的项目流程,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可查看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到账状态;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招采平台查证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5、履约保证金:数额: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贰千元整;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前;无息返还时间:项目竣工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6、招标控制价(含税):220248.30元,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超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若投标人投标税率不同,造成投标价不能公正科学评审时,招标人有权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折算成税前价,并将税前价作为评标价。
7、附件一盖章扫描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否则废标处理);附件上传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如不上传按废标处理)
8、报价包含费用:1、投标报价包括材料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含一切运费)、保护、装卸、码堆、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以上报价双方不论任何情况不予调整,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价的20%。2、投标报价为固定单价,不按照信息价下浮。3、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材料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材料的单价不予调整。4、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量,无论采购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5、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6、材料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
9、验收标准:黄山杯、中国装饰工程奖。
10、招标清单数量为估算数量,以实际数量为准。
11、对于合同子目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增加工程量超出一定幅度,需调整原合同单价,合同单价调整原则如下(以下单价均为含税价):(1)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15%以内或增加超过15%但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不超过10%时,执行原合同单价;(2)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15%且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超过10%时,原则上按以下原则调减原合同单价:①超过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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