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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验收(基本要素)

· 2023-12-1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验收

二、 主管部门:

昆明市公安局

三、 实施机关:

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

四、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下放至州、市级。

五、 子项: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00010902200001】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00010902200001】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1153010001511333173000109022000】

4.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5. 实施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下放至州、市级。

6. 监管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7. 实施机关: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8. 审批层级:市级

9.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 初审层级:县级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许可类型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4. 许可证件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准予施工通知书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2)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标准》涉及的所有图纸);

(3)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防设施建设材料(水泥、钢材)采购(质量)证明;

(4)营业场所、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所从事工种说明;

(5)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并附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受理;

(3)受理通过,公安机关审查;

(4)审查通过的,决定准予施工,发放《准予施工通知书》。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即时办理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十五、 备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00010902200002】

一、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00010902200002】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1153010001511333173000109022000】

4.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5. 实施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下放至州、市级。

6. 监管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7. 实施机关: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8. 审批层级:市级

9.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 初审层级:县级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许可类型

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4. 许可证件名称:《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省厅发放)

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五、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书面验收申请。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六、 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 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并附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受理;

(3)受理通过,公安机关审查;

(4)审查通过的,发放《安全防范合格证》(省厅发放)。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令)。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 是否需要鉴定:否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 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即时办理

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 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四、 监管主体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十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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